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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|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(第四章)

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

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

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

第四章 竞技体育

第二十四条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,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,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,为国家争取荣誉。

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、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,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。

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、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,应当按照公平、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。

第二十七条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、科学、文明的训练和管理,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,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。

第二十八条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。

第二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。经注册的运动员,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,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。

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、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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▌文章来源于国家体育总局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